外伤导致视网膜脱落

民法典边疆行孙吴法院民法典法治讲堂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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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决高空抛物痛点,守护“头顶安全”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时有发生,成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年5月11日,郝某在自家楼下被烟灰缸砸中,住院5个月。因为无法确定涉案烟灰缸是从哪一层哪一户抛下的,郝某的妻子将具有抛掷嫌疑的22户居民一起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22户居民各赔偿.5元。

《民法典》第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2、确立“自甘风险”规则,填补法律空白

小吴和小刘是同学。某日,他们利用午休时间与其他同学在学校操场上踢足球。小吴作为守门员,被小刘踢出去的足球打在了左眼上,造成伤害。经医院诊断为左眼外伤性视网膜脱落,鉴定为十级伤残。小吴以小刘和所在学校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条至第条的规定。”

3、“好意同乘”中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

小张想搭乘同事小王的车一起上下班,小王欣然同意并不收取任何费用。有一天上班途中,小王的车不慎撞到了树上,导致小张的头部受伤,小张要求小王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4、宠物伤人饲养人责任的承担

小张和小王是住同一单元的邻居。一日,小王在楼下遛狗但未拴狗链,小张主动逗弄小狗被咬伤,医院就诊,支出多项医疗费用。小张向法院起诉,要求小王承担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专设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专门规定了三种情形不能减责或免责。一种是《民法典》第条规定的:“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另一种是《民法典》第条规定的:“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还有一种是《民法典》第条规定的:“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供稿:刘海婷

原标题:《民法典边疆行

孙吴法院《民法典》法治讲堂第十一讲:侵权责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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