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富阳区环山中学教师王湘亚
近年来发生在校园的意外伤害案件屡屡诉诸法庭,相关责任认定一直是矛盾焦点。据报道,部分学校为安全问题所困,不敢组织课外活动,甚至禁止学生在课间奔跑,最终导致学生健康受到影响。那么在校园意外伤害案件中,作为学生的监管者,学校是否应承担无限的责任?我们来看几个案例:
案例一、被同学抓住后从垫子上摔伤
一天午饭后,12岁的男生明永在操场上自由活动。他看到操场上摆放着1米多高的海绵垫,便爬上去玩耍。与此同时,和明永同龄的男生小巍也在海绵垫上玩耍。
孩子们把海绵垫当成了“蹦床”。小巍一个趔趄(lieqie)没站稳,下意识抓住了明永的后背衣服。明永“啊”的一声从高一米多的海绵垫上摔下,胳膊磕在了支撑垫子的铁柱子上。老师和小巍医院,被诊断为骨折。
明永的家长认为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生活、日常安全应当负全面监管教育责任,体育课的器械在课后应当收起,由于校方的疏忽导致了事件发生。
学校则称,事发后老师及时告知家长并带学生看病,学校平时对学生有全方位的安全教育,事发当天体育老师专门用广播告诫同学不要去海绵垫玩耍,已经履行了教育机构的责任。
法院判决:三方均有责任
法院认为,某小学作为教育教学设施的管理者和维护者,在负有管理责任的校区场地对受潮的海绵垫进行晾晒,应当采取必要的围挡、警示等相应的管理措施,防止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发生。该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50%的赔偿责任。小巍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事实的发生,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明永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对所从事的校内活动应当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其安全意识欠缺,自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律提示: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但受到伤害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要能够举证学校疏于管理,学校才承担责任。
二、踢足球被球踢中眼睛受伤
李锋和赵文都是某中学的初中生。一天上体育课时,体育老师安排学生练习踢足球,而李锋和赵文分属于两队进行比赛。
踢球过程中,负责进攻的李锋先是带球踢过来,迎面遇到防守的赵文,李锋使劲踢了一脚。赵文用脚挡了一下,没想到球踢到了李锋的脸上。李锋当即捂着右眼倒在地上。李锋被诊断为右眼外伤性黄斑裂孔,视网膜脱落,视力极低,造成终身残疾。
赵文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而学校则认为,李锋与赵文均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足球运动有一定的认识能力,体育老师一直在旁边,学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学校同学均无责
法院认为,足球运动作为传统体育竞技项目,本身具有一定的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正当的危险后果。李锋和赵文作为初中生,应当对足球运动所具有的危险性有明确的认识。赵文主观及行为不存在过错。某学校提供的踢足球场地及设施不存在安全隐患,体育老师事先也安排进行了准备活动,事发后及时通医院进行诊治,已尽到了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李锋因伤造成了对眼睛的长久性损害,赵文和学校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对李锋进行一定的补偿。
法律提示:作为非营利性机构,学校的主要职责还是教育学生,对未成年学生所负的注意义务仍应有其合理的范围,不能要求学校履行超出其职责范围、能力范围的无限的注意义务。若让校方承担过重责任的判决,会导致校方因害怕担责而大量削减学生的各项户外活动。
编辑:coca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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