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伤导致视网膜脱落

外伤在与疾病共同存在的案件中参与度的评判


摘要:在刑事和民事审判中,经常遇到一些损伤与疾病共同存在的案件,审判人员要求法医工作者分析二者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目前国内尚无评定这二者关系的参考标准,为解决这一向题,我们以实际检案、审判实践和医学理论为基础,制定了本标准,根据损伤与疾病的作用大小不同,将外伤参与因果关系的程度划分了若干等级(0%一%),就涉及死亡、刑事案件的损伤伤程度评定(重伤、轻伤、轻微伤)和损害赔偿问题(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伤残者生活补助费、死者丧葬费等)提出了具体的外份参与度评判方法和量化意见。关键词:标准,损伤参与度.伤与病的关系.法医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实践,特制定本标准,为正确评价外伤与疾病共同存在时外伤与所致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提供科学依据和定量标准。第二条本标准中的“疾病”,除包括临床医学中所指的疾病外,还包括既往的损伤、先天畸形、发育异常、老化现象等。第三条在侵害公众生命健康权的伤害案件中,受(被)害人原患有疾病(包括潜在性病变)及其系特异体质或特异性组织器官结构改变,在遭受外伤后,对人体组织器官结构造成损害或者功能障碍、直至死亡的案件,均适用本标准。第四条在外伤与疾病共同存在的案件中,诸因素共同作用导致某种后果,即暂时性损害、永久性功能障碍和死亡,外伤在其中所起作用的定量分割(或因果比例关系),即为外伤在该案件中的参与度。第五条鉴定时,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认真审查被鉴定人的临床症状及各种医学检查结果,以明确疾病的存在:(一)被鉴定人所受损伤难以解释其目前身体状态,或被鉴定人的病理变化过程不符合常规的创伤性改变的发展规律;(二)被鉴定人在外伤后出现的后果明确系疾病所致,或者所出现的后果只有疾病才能形成;(三)被鉴定人的年龄在四十岁以上,或者伤前有明确的疾病史;(四)外伤与疾病共存的其他情况。第六条评定外伤参与度,应当由有一定实践经验的法医或者司法机关指派、聘请的医师(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资格)进行。第七条外伤参与度的等级划分采用百分比,依据外伤在后果中的作用由小到大划分为0%至%。第二章活体损害案件的外伤参与度第一节损伤程度评定第八条既有外伤,又有疾病,若所致后果完全由后者造成,外伤参与度为O%。第九条既有外伤、又有疾病,若前者为诱发因素,即外伤一般比较轻徽,对人体重要器官又没有直接危害。但外伤诱导疾病的发作或者促使症状加重,其外伤参与度如下:(一)造成轻伤标准规定的结果,参与度为10%;(二)造成亚重伤,参与度为20%;(三)造成重伤标准规定的结果,参与度为30%;(四)造成极重伤,参与度为40%;第十条既有外伤,又有疾病,两者独立存在都不可能造成目前的后果,两者互为条件,互相影响.难分主次,其外伤参与度如下:(一)造成轻伤标准规定的结果,参与度为40%;(二)造成亚重伤,参与度为50%;(三)造成重伤标准规定的结果,参与度为60%;(四)造成极重伤,参与度为70%。第十一条既有外伤、又有疾病,前者为主要因素,后者为辅助因素.其外伤参与度如下:(一)造成轻伤标准规定的结果,参与度为70%;(二)造成亚重伤,参与度为80%;(三)造成重伤标准规定的结果,参与度为90%;(四)造成极重伤,参与度为%。第十二条既有外伤。又有疾病,若所致后果完全由前者造成,与后者无关,外伤参与度为%。第十三条外伤与疾病共存情况下的损伤程度评定方法及原则:(一)首先根据轻伤标准和重伤标准判断被鉴定人目前的后果是否符合轻、重伤标准,然后依据以下原则分别在这两个范围内评定:(二)符合重伤范围,参与度在70%以上,评定为重伤;不足70%而在30%以上的评定为轻伤,不足30%的评定为轻微伤。符合轻伤范围,参与度在50%以上,评定为轻伤,否则评定为轻徽伤。第二节赔偿第十四条活体伤害案件经济损失包括该次事件后的医疗费、陪护费,营养费、就医交通费、就医住宿费、因误工减少的收人、未来的医疗费等,其赔偿的责任按如下参与度分割:(一)被鉴定人原患有疾病,并已表现出疾病的症状和体征,外伤参与度为50%;(二)被鉴定人原有潜在性疾病,但无相应的症状和体征,外伤参与度为80%;(三)被鉴定人原有组织、器官的特异性改变,或者其系特异体质,参与度为%。第十五条受(被)害人在受到伤害后,造成永久性功能障碍,应赔偿其伤残者生活补助费,赔偿责任由以下参与度决定:(一)既有外伤,又有疾病,若所致后果完全由后者造成,参与度为0%;(二)既有外伤、又有疾病,若前者为诱发因素,即外伤一般比较轻微,对人体重要器官又没有直接危害,但外伤诱导疾病的发作或促使症状加重,参与成为10%一30%;(三)既有外伤,又有疾病,两者独立存在都不可能造成目前后果,二者互为条件,互相影响,难分主次,参与度为40%一60%;(四)既有外伤、又有疾病,外伤为主要原因,疾病并为辅助原因,参与度为70%~90%;(五)既有外伤,又有疾病,若所致后果完全由外伤造成,与后者无关,参与度为%。第三章致人死亡案件的外伤参与度第一节外伤在死亡后果责任的参与度判定第十六条既有外伤,又有疾病,若死亡完全由后者造成,外伤参与度O%。第十七条既有外伤,又有疾病,若前者为诱发或加重因素,即外伤比较轻微,对人体重要器官没有直接危害,但能诱发或促使疾病恶化致死亡,参与度如下:(一)被鉴定人原患有疾病,并已表现出相应的症状与体征,参与度为10%;(二)被鉴定人原患有潜在性病变,而无相应的症状和体征,参与度为20%;(三)被鉴定人原有组织器官的特异性改变,或者其系特异体质,参与度为30%。第十八条既有外伤,又有疾病,两者单独存在都不可能造成死亡,二者互为条件,互相影响,难分主次,外伤的参与度度分别为:(一)被鉴定人原患有疾病,并已表现出相应的症状和体征,参与度为40%;(二)被鉴定人原有潜在性疾病,而无相应的症状和体征,参与度为50%:(三)被鉴定人原有组织器官的特异性改变,或其系特异体质。参与度为60%。第十九条既有外伤、又有疾病,前者为死亡的主要原因,后者为辅助原因,外伤的参与度分别为:(一)被鉴定人原患有疾病,并已表现出相应的症状和体征,参与度70%;(二)被鉴定人原有潜在性疾病,而无相应的症状和体征,参与度为80%:(三)被鉴定人原有组织器官的特异性改变,或其系特异体质,参与度为90%。第二十条既有外伤,又有疾病,若死亡后果完全由前者者造成,与后者无关,外伤参与度为%。笫二十一条在致人死亡的伤害案件中,加害人对于死亡所应承担的责任由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所规定的参与度确定,为有关案件的处理提参考依据。第二节致人死亡案件的经济损失赔偿第二十二条在致人死亡的案件中,死者生前抚养人的必需生活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由加害方负责赔偿。赔偿的责任由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所规定的参与度确定。第二十三条在致人死亡的案件中,死者的丧葬费和其他经济损失赔偿,包括医疗费、陪护费等.完全由加害方负责赔偿。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标准中的“轻伤标准”是指现试用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重伤标准”是指现行的《人体重伤鉴定定标准》;文中的“亚重伤”是指损伤程度接近于重伤标准所规定但尚未构成重伤的损伤。“极重伤”是指比重伤标准所规定的损伤更严重的损伤。第二十五条本标准中冠以“以上”的数据即含本数。第二十六条本标准中的参与度数据,在作赔偿费的计算参数时,可在该等级与较此高一等等级(不含该等级基数)之间浮动,第十四条除外。第二十七条本标准自年月日起试行。案例讨论说明:在以下讨论中,根据《外伤在与疾病共同存在的案件中参与度的评判标准》所划分的赔偿责任,仅仅是指被告(人)的伤害行为(或事件)在伤害后果中的责任,不考虑案件的具体情节。案例l郑某,男,31岁,年9月2日与人发生纠纷时,被对方用木板打击左颞部,于伤后三日发现左眼视力障碍,无合并伤,诊断为左孔源性视网膜脱离,手术失败,目前左眼视力无光感.既往病史调查发现,郑在十一年前左眼视力0.05,矫正视力0.6,左限伤前戴镜一7.50S。鉴定时认为左眼外伤不严重,视网膜脱落是在原高度近视的基础上,此次受外力作用而发生,外伤与疾病互为条件,互相影响,难分主次,造成重伤后果,参与度为60%(二章一节十条三款),评定为轻伤;经济损失(不含伤残补助费)赔偿责任为%(二章二节十四条三款),伤残者生活补助费赔偿责任为60%(二章二节十五条第三款)。案例2何某,男,22岁,年4月l5日被人用乒乓球拍打击右眼眶,十日后发现视力障碍,无合并伤,B超提示双眼视网膜脱离,散瞳查眼底,右眼孔源性视网膜脱离(脉脱型),左眼视网膜浅脱离.病史调查发现,双眼先天发育差,右眼不足0.05,左眼0.0l,未验光配镜。手术生败.目前双眼无视力,鉴于伤前其双眼眼球结构有变化,视力已在盲目范围,此次外伤促使视力进一步下降,外伤仅为诱因,达到极重伤的后果,参与度为40%(二二章一节九条四款),损伤程度评为轻伤,伤残者生活补助费赔偿责任为30%(二章二节十五条二款),其他经济损失赔偿责任为50%(二章二节十四条一款)。案倒3王某某,女,30岁,年lO月lO日下午,因故与人发生纠纷,被对方推倒坐在地上,以不能坐,感腰骶部疼痛,右下肢感觉减退,在医院就诊。X线显示腰5骶1椎弓可疑骨折,诊断为腰椎椎弓骨折,建议手术治疗。鉴定时我们对被鉴定人进行了体检,并重新拍X线片,同时请有关专家会诊,一致认为王某某的腰部病变为第五腰椎峡部不连,为先天发育畸形,但鉴于其伤前无症状,不影响工作,因此考虑该次外伤诱发或加重了临床症状,评定损伤程度,先天发育畸形为主,外伤仅为诱因,达到亚重伤的后果,参与度为20二章一节九条二款),评定为轻微伤;经济损失赔偿,外伤责任为80(二章二节十四条二款),手术后无劳动能力丧失。案例4辛某某,女,28岁,年2月26日因故被人打击头面部,并摔倒在地,伤后处于惊恐状态,四日后出现亚木jd态。查体及头颅CT检查未见器质性改变,无神经系统阳性体征,半年后稍缓解,表现为缄默状态,伤后一年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假性痴呆。外伤显著轻微。为诱发因素,达到重伤的后果,参与度为30%(二章一节九条三款),评定为轻伤。反应性精神病预后良好,不考虑劳动能力丧失,其他经济损失赔偿为%(二章二节十四条三款)。案例5刘某某,女,49岁,年6月29日因邻里纠纷被对方用术棒打击右顶部,造成2厘米长的头皮裂伤,伤后7小医院,CT扫描示左基底节区血肿,破人脑室,未见脑挫伤及硬膜外、硬膜下出血,颅骨平片未见骨折,人院时血压22/17KPa,术后失语,右侧肢偏瘫,血压持续在20/13KPa以上,既往病史调查,刘某某伤前常头晕,发现“血压偏高“五年。鉴定时检查发现双限视网膜I~Ⅱ级改变。外伤仅为诱因,造成极重伤的后果,参与度为40%(二章一节九条四款),评定为轻伤;伤残者生活补助费赔偿责任为30%(二章二节十五条二款),其他经济损失赔偿为70%(二章二节十四条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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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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