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伤导致视网膜脱落

学生在学校受伤几年后伤情严重,能否要求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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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受伤几年后,伤害加重,只要伤情加重与几年前受伤有因果关系,学校无证据证明其已尽到管理职责,对学生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

年3月15日,朱某某系某小学的学生,只有七岁,朱某某在学校课间活动期间不慎从滑梯上摔倒,被自己手中的铅笔扎伤右眼。年3月14医院就诊,诊断为“1.右眼巩膜穿通伤,2.右眼睑皮肤裂伤”,于年3月19日出院。年2月21日,朱某某因眼部不适,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外伤性白内障、晶状体脱位”,于年2月27日出院,住院6天,花去医疗费.57元。年8月16日,朱某某右眼损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年1月4日,朱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某小学赔偿各项损失。

某小学辩称:朱某某的诉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及朱某某的伤情与年事发受伤不存在因果关系。

案件在审理期间,朱某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朱某某外伤性白内障与年3月15日在学校被铅笔扎伤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被鉴定人朱某某的外伤性白内障与年3月15日在学校被铅笔扎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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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某小学赔偿朱某某的各项损失。

朱某某为某小学的学生,事故发生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学校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某小学无证据证明其已尽到管理职责,因此对朱某某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朱某某自年2月21日住院至年1月4日法院受理此案之日,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朱某某的外伤性白内障与年3月15日在学校被铅笔扎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某小学以朱某某的诉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及朱某某的伤情与年事发受伤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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